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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乌兹别克斯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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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3页 · 64,28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0

PDF第50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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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第三方提交计算和支付税费的文件和信息,并按照《税法典》规定进行税务审
计等其他税收控制措施。
5.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所得税】 根据乌 《税法典》 ,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属地与属人双重税制。
(1)企业所得税
①居民企业。以下企业被视为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居民企业:
——在乌注册并成立的企业;
——根据适用税收协定被认定为乌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
——实际管理地在乌的外国企业,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纳税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超过10亿苏姆, 或者自愿转为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个人企业家等。
乌居民企业就其所得在乌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是指资本利得、 利息及特许权
使用费、 股息等扣除可抵扣的费用和减免税额等后的全部所得。 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
15%,特殊类别为20%。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征收5%的预提税。
②非居民企业。《税法典》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征收范围包括
非居民企业通过其常设机构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和来自乌境外但与该常
设机构有关的收入等。 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适用居民
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即以其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乘以适
用税率。
③常设机构不是民事主体,其仅是税法上的概念。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典》,
常设机构是指外国法人(非居民企业)在乌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除此之外, 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常设机构包括: 建筑工地, 建筑、 装配或安装工程, 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在任何 12个月内连续183天以上的为限;非居民企业在乌为
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 包括咨询服务, 仅以该类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
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
常设机构的职能包括: 开立苏姆和外币账户、 雇佣当地或外籍员工、 对外签订合同、
进口货物报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