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顿公约》 ) [注:《华盛顿公约》 为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银行倡导在华盛顿通过的国
际公约,共10章,75条。主要内容是在世界银行总部设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各
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 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1995年, 乌兹别
克斯坦成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成员,已签署
一系列有关投资保护和仲裁的国际协议, 包括华盛顿国际投资争端协调中心规则、 巴黎
国际仲裁法院、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法院、《AD HOC》(法律上的特别、特定)仲裁
等,投资和贸易纠纷可通过国际仲裁解决。
乌兹别克斯坦的官方语言为乌兹别克语, 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法律诉讼应以乌兹别
克语进行, 或以当地大多数人口的语言进行。 不懂诉讼语言的参与诉讼的人员有权全部
知晓诉讼材料,并通过口译员和使用母语的方式参与庭审。然而,实践中,诉讼通常以
乌兹别克语和俄语两种语言进行。
【仲裁】
如双方采用仲裁解决纠纷, 使用的主要法律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商事仲裁
法》 (https://lex.uz/docs/5294087)。该法以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为基础,同时兼顾国际惯
例。 相对于诉讼三审终审制来说, 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注意到选择仲裁程序的便捷性
和时间效力,仲裁程序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法院,对国籍没有限制,一裁终局,
可以约定适用程序及适用语言,且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仲裁程序的内容、过
程中展示的证据、仲裁裁决等文件一般具有保密性。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仲裁机构为司法部下属的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法院协会。 该协会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均有合作。除选择该协会以外,
还 可 以 选 择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工 商 联 下 属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法 院 和 塔 什 干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TIAC) ,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遵守的国际协定选择适合中国企业的国际仲裁。中国
和乌兹别克斯坦均在1995年成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两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
在对方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