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海关查验、监管的过程中,如需进行仓储,仓储区域要施加海关关封。
越南海关按国家进出口的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查验进出口许可证,查验法律规定
的其它必要证件,并与海关申报单对照查验实际货物。
【食品类货物】越南对于进出口食品类货物的监管主要依据越南第55/2010/QH12号
法律《食品安全法》开展,该法第六章“进口和出口食品”第一节“进口食品安全保
障条件”中的第 38条规定了进口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第 39条规定了对于进口食品的食
品安全国家检查、第 40条规定了对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检查程序、手续及方式。第二
节“出口食品安全保障条件”中的第 41条规定了出口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第 42条规定
了出口食品认 证部门。第七章“食品标签、广告”中的第 44条规定进口食品需根据越
南法律的要求在标签上标明。第八章“食品安全中的食品检验、风险评估,预防、阻
止、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中第四节“对于不能确保安全的食品溯源、召回、处置”中
第55条e款规定进口食品如被出口国、第三国或国际组织通报包含危害人类生命和健康
的成分或污染物时,必须进行召回和处置。第十章“食品安全国家管理”第一节“食
品安全国家管理责任”中的第 62条第1-e款规定了在必要时卫生部将对违反其他部委管
理的进口食品开展突击检查、稽查。
【药品类货物】越南对于进出口药品类 货物的监管主要依据越南第 105/2016/QH13
号法律《药品法》开展。该法第一章“一般定义”第6条5-c款规定了禁止进口、生产属
于负面清单中的药品和制药原料。第二章“国家药品和药业发展政策”第7条第4-a款规
定了不得对卫生部颁布的在国内已具备符合治疗、价格和供应能力的药品目录中同类
进口药品进行招标、第5款规定了对于稀有药品的审批应优先办理。第10条第6-a款规定
了财政部应履行牵头并配合工贸部、国防部、卫生部、具有口岸和边境的各省人民委
员会,对尚未获批流通的药品及制药原料进行管控,对尚未获批流通但属于稀有、 特
效药品进行管控并予以进口。第三章“药品行业”第 17条规定了从事药品进口专业负
责人的条件。第33条第1-b款规定了药品进口单位需要具备经营场所、药品储藏仓库、
储藏用相关设备、运输工具、品控系统、专业技术材料和人力资源以更好地履行对药
品及制药原料的储藏,并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进出口情况或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要
求报告情况。第60条规定了药品和制药原料进出口的具体要求,其中第 1款要求药品和
药用成分必须是在越南已获得流通销售证书,或根据取得越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