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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越南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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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0页 · 79,58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5

PDF第75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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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债务(如发行不带认股权证的不可转换债券)。二是发行计划、利用公开发行证券
所得资金投资越南项目的计划以及资本债务偿还计划(如发行债券的情况) 已获主管
机关批准。三是 有已获越南主管部门批准的对越投资项目。在越南发行证券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 30%。四是外国发行人不得向境外转移募集资金; 项目
期限内不得撤出对应股权资本。五是做出发行担保承诺,承诺向至少一家在越南具有
证券发行担保资格的证券公司全额购买以转售或购买剩余的未发行证券。六是发行机
构必须开设用于接收购买发行证券资金的托管账户。七是银行对发行证券所得资金的
使用进行监督。八是有证券公司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文件向公众提供咨询。九是承
诺在发行结束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或者登记交易股票或者债券。十是向投资者承诺履
行发行机构关于发行条件、付款方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发行债券的其它条件
的义务。
5.8 环境保护法规
5.8.1 环保管理部门
2025年3月,越南政府机构改革后,由农业与环境部负责农业、林业、渔业、土
地、水资源、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的环保管理职责,包括修订《环境保护
法》及配套法规等环境政策制定;统一监管土地、森林、海洋、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
与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执行国家自主贡献( NDC),推动能源转型与低碳农
业;主导工业排污监管、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等。 2025年6月,越
南进行行政区划改革,取消县级行政单位,改为省级和乡级两级政府体制,地方环保
管理部门随之调整为省级和乡级。省级农业环境厅为环保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省内
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发放、污染监测、跨区域污染协调和重大案件处理等。乡级
政府负责社区环境纠纷调解、污染线索上报、环保承诺书备案等基层环保工作。
5.8.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2020年11月,越南修订《环境保护法》,经越南国会审议通过后并于 2022年1月1
日起实施。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包括: 2022年7月7日颁布并自2022年8月25日起实施的
《关于环保领域行政违法处 罚规定的议定》(45/2022/NĐ-CP),2022年1月7日越南政
府颁布实施的《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保护臭氧层的规定的议定》( 06/2022/ND-
CP),2023年5月31日越南政府颁布并自 2023年7月15日起实施的《关于矿产开采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