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对项目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对于由政府总理审批的项目:总理批准投标计划;批准或委托批准承包商评选结
果;批准或委托批准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情况并处理违法行为。对属于国家秘密的
项目、为国家利益而紧急实施的项目、涉及能源安全的项目,由总理批准或委托批准
投标计划和承包商评选结果。
对于由部长、部级机关领导、中央其他机关领导、中央直属各省市人委会主席审
批的项目:由该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批准投标计划;批准或委 托批准招标标书、承包商
评选结果。
对于由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审批的项目:由该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审批授
权范围内的招投标内容;对于本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可批准项目招投标计
划,批准或授权批准标书、承包商评选结果等。
附录1.2.3 政府采购
越南不是WTO法律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议》(GPA)签署国,但2012年12月5日
已正式成为GPA观察员。目前,越南政府采购所依据的是 2013年颁布的《投标法》、
2016 年 发 布 的 财 政 部 《 关 于 使 用 国 家 预 算 资 金 采 购 的 具 体 规 定 的 通 知 》 ( 第
58/2016/TT-BTC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可国际招标。政府采购原则上均应通过公开招
标,但也可指定承包商、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特殊情况下邀请招标等,不同采购方
式有各自细节前提和规定。
附录1.2.4 许可手续
根据越南《投标法》规定,承包商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参加投标:一是依照越南
法律规定注册;二是独立财务核算;三是未处在解散程序中或未被吊销有关证书;未
陷入破产状态;四是对于外国承包商,必须与国内承包商组建合资企业或使用国内分
包商,除非国内承包商无权参与投标。
承包商参加投标,首先要进行资格预审,一般在业主发布招标公告之后、承包商
投标之前举行。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承包商以往的业绩与信誉、设备与技术状况、人
员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等。承包商应提供投标意向书、公司章程、公司
技术和行政管理的人员名单、公司现有的机械设备清单、过去 5年承揽项目的合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