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越南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越南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越南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0页 · 79,58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4

PDF第54页文字

正文模式
册材料中注明的用于药品生产的制药原料。以上所涉必须申请 进口许可证,但本条第4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第2款规定未取得越南药品流通登记证书的药品,可凭进口许可证
进口的一些情况:
a)含有的活性成分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虽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不符合治疗需要
的;b)含有在越南首次入药或已在越南入药但尚未达到治疗需要的草药成分; c)用
于满足国防安全、疫情防控、应对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紧急特殊救治需要; d)稀有
药物;该药物与原品牌药具有相同的商品名、有效成分、含量或浓度以及剂型,并具
有在越南流通销售的证书,由原品牌药的制造商制造或授权制造商制造,价格低于在
越南流通的原品牌药; e)为国家的健康计划服务; f)援助、人道主义援助; g)临床
药物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评价、登记表、试验样品、科学研究、参加
展览和交易会;h)其他非商业用途的情况。同时规定了药用成分是尚未在越南获得流
通证书的但允许进口的情况包括: a)制作登记、检测用样品、药物研究、参加展览或
交易会;b)生产用于出口的药品、用于国防和安全需要、疾病预防和控制以及抗灾用
的药品。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越南海关总局是越南财政部的下属部门,是货物进出口查验和相关税款征收的执
行机构。越南海关负责维护《海关法》,以使国际社 会建立起对越南海关监管体系的
信任,促使通关便利化并保护相关税收。
越南海关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海关法》。具体可查询www.customs.gov.vn
越南《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应根据越南财政部发布的进出口税表规定的税
率缴纳进出口关税、增值税。
5.2 外国投资法规
5.2.1 投资主管部门
越南主管投资的中央政府部门是财政部(原财政部与原计划投资部合并后成立),
设有34个司局和部署单位,负责对全国“计划和投资”的管理,为制定全国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和经济管理政策提供综合参考,负责管理国内外投资,管理工业 区和出口加
工区建设,牵头管理对 ODA的使用,负责管理部分项目的招投标、各个经济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