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主要有《武器装备采购法》( 1947年)、《联邦财产和管理服务法》( 1949年)
及对其修订形成的《合同竞争法》(1984年)、《联邦采购简化法》(1996年)、《小
企业法》(1953年)等。联邦政府采购法律及联邦政府制定的采购法规不适用于地方政
府,但对地方有示范性。
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 该办公室是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 办
公室主任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该机构为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主管机构,主要职
责是制定政策,引导各政府部门建立政府采购机制。
联邦服务总署。 负责联邦政府部门部分通用商品及有关服务的集中采购工作, 并可
以依据《条例》制定部门采购规则,但在颁布前要获得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的核准。
联邦各部门。除联邦服务总署、国防部外,各部门都是依法自主开展采购活动的分
散采购机构。各机构首长还可以依据《条例》制定部门规章,但在颁布前同样要获得联
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的核准。
【采购方式】美国联邦政府使用的采购方式主要有:
(1) 微型采购 (Micro-Purchase) 。 适用于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无需公
开竞标,可使用采购卡(P-Card)。
(2)简化采购程序(Simplified Acquisition Procedures, SAP)。适用于1万美元至25
万美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具体形式有政府信用卡、订单及采购协议,必须以最大程度的
竞争向小企业采购。
(3)密封招标方式(Sealed Bidding )。即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大于25万美
元、采购单位需要清楚、准确和全面表述采购需求的项目。评标标准主要是价格以及与
价格有关的因素。这种方式因成本较高等原因,实践中不常用。
(4)谈判采购方式(Contract by Negotiation)。适用于大于25万美元的项目,包括
竞争性谈判和非竞争性谈判(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种形式。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征求
建议书或评标标准包括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的采购项目。由于这种采购方式 更为灵
活,质量有保证且采购成本低于密封投标方式,还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成
为常用的采购方式。
(5) 其他交易授权(Other Transaction Authority, OTA)。不限金额,多用于国防部、
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的研发合作、创新项目等。
【投诉处理】 供应商对联邦政府部门采购合同有争议的, 可以通过向合同争议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