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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美国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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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45页 · 106,39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7

PDF第77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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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不同地区工作的雇员的利益。
【解除劳动关系】
美国的默认雇佣原则为“自由雇佣”,但某些州法院对于这一原则制定了一些例外情
况,其中最常见的例外情况为 “违反公共利益”,例如,雇主不可在雇员申请工伤赔偿,
或举报雇主违法行为,或拒绝帮雇主进行违法行为后解除劳动关系。另外,有11个州的
法律将“善意和正当理由”作为解雇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雇员可以以雇主没有正当理由
终止雇佣关系为由起诉雇主。 此外, 在虽未与雇员签署雇佣合同但因口头约定或重复性
行为导致雇佣合同实际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雇主也不得随意解雇雇员。另外,因为雇员
怀孕、病假、残疾等因素终止劳动关系也是违法的。如果雇主因为工作环境的要求而终
止与上述雇员的劳动关系, 雇主必须采取额外措施以保证解雇行为与该雇员怀孕、 生病、
残疾没有直接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赔偿金或解约金通常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单独谈判的结果, 联邦法
律对这一福利没有硬性要求。 某些州要求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雇主需要支付解约金, 一些
雇佣合同中也规定雇主支付解约金。
【雇员(Employee)与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的区别】
在美国, 除了雇佣关系外, 还有一种服务关系的建立是通过雇佣独立合同工进行的。
独立合同工一般会为多个雇主服务且对工作时间和工作过程等有自主决定权。 不同于雇
员,独立合同工不受工会制度、反歧视等方面的法律保护,作为自由职业者单独纳税,
而无需雇主扣缴税款。
在判定一个受聘用方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工时,雇主是否拥有“控制”受聘用方工作
细节的权利是重要因素。 其他被考量的因素包括: 聘用方和受聘用方对于其是否属于雇
主与雇佣关系是否有共识; 受聘用人员从事的服务是否为特定职业或业务; 所提供的服
务是否为聘用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等。此外,加州最高法院提出,没有哪一种因素是起
决定作用的,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考量。
5.5.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用来合法工作的较常见工作许可包括:
【绿卡】
持有绿卡的美国永久居民, 在移民法上仍是外国人, 因为他们持有外国护照。 绿卡
持有人可以做任何能胜任的工作。但是美国有一些工种,尤其是联邦政府的工作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