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美国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美国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美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45页 · 106,39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93

PDF第93页文字

正文模式
价, 绝大多数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来选择承包商。 如采用不完全竞争或委托
方式,必须向监督机关说明理由,得到批准后方可采用。在工程招投标中,未中标者通
过法定程序可对决标提出异议,如果能够证明其条件优于中标者,可要 求重新招投标,
或要求政府赔偿其因准备投标而支出的费用。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米勒法案》,1935
年颁布),签订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工程合同时,承包商必须提供全额履约担保及
付款担保。 合同官负责对承包商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 由于政府投资工程用的是纳税人
的钱,政府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因此政府在工程建设中有着一般业主所没有的权力,如
政府有权在认为“符合政府利益”的任何时候终止合同,这时候承包商只能就其已完成的
工作要求补偿。
【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督】
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监督的部门主要有三个:政府行政机关的检查总局( Office
Inspector General)、国会的总审计署办公室和联邦法院。美国多数行政机关内部都设有
一个独立的名为检查总局的机构, 执行对本行政机关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调查职能。 如联
邦总务署的检查总局,负责对总务署业务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和检查,防止和调查总
务署业务中的欺诈、浪费和腐败,并对总务署制定的法规、政策提出建议,负责向总务
署署长和国会报告总务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总局下设审计办公室、调查办公室、
律师办公室、内部评估办公室等。
国会对政府支出的监督权是美国宪法授予的。 国会下属的总审计署办公室有权对行
政机关的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就行政机关的支出提出建议,并可以对项目进行审计。同
时,总审计署办公室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来自投标人的投标异议。
美国联邦法院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投标异议享有管辖权, 但政府合同争议由美国联邦
索赔法院处理。联邦索赔法院享有对来自政府或与政府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初审管辖权,
其他法院则不享有审理针对政府合同赔偿请求的管辖权。 另外, 美国一直在大的行政机
关中设有名为合同上诉委员会的行政裁判所,他们也享有解决政府合同争议的裁决权,
但程序比联邦索赔法院简单。 对联邦索赔法院和合同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不服, 可向联邦
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5.11 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5.11.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