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
只有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从事水电开
发,但不禁止外国控制的美国国内公司从事此类开发。
核电 不允许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3
沿海和内河航运
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只必须是美国
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基础设施 对外国投资进入美国各具体的基础设施领域实行对等原则。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管理】
外国直接投资事宜适用所有设立本土公司的法律、法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办理。
外国投资除敏感行业外一般无需审批, 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
(一般是州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申报。美国自上世纪50年代起,逐步建立起外
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由美国财政部、 商务部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负责监督审查。 根据 《1950年国防生产法》《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FINSA)和《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如果CFIUS认为某项涉外并购交
易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有权对该并购主动进行审查。
【投资监管类别】
美国与外资收购有关的监管主要分三类:第一,国家对所有收购活动的监管,主要
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这两个反垄断机构进行,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第二,
国家对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由美国证券委员会(SEC)进行,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
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的监管,主要由CFIUS进行,仅对并购
项目是否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或威胁进行审查。 其中前两类针对所有公司, 第三
类只针对外国公司。另外,一些重点行业如银行业也有专门涉及并购的立法。
一般而言,外国自然人在美国设立企业,只要符合注册地及经营地的法律即可,没
有相关特别规定。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3 详见美国法典 42 U.S.C. 23 Division A Subchapter 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