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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美国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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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45页 · 106,39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9

PDF第69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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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国际贸易署(ITA)是主管对外贸易区的联邦政府部门。设立对外贸易区
需要得到ITA批准, 同时还需得到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批准。 对外贸易区内的各
项经营活动同时受美国联邦、州、地方政府的三重管辖。
美对外贸易区分为:
一是“主区”(general-purpose zones),主要位于港口或工业园区附近。
二是“分区(或特殊用途区)”(subzones/special-purpose zones),当一家企业无
法在现有“主区”开展特定经营活动时, 经美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可在主区之外新设“分
区”。由于对外贸易区关注公共利益,因此申请设立“分区”时,企业需说明会给当地
带来哪些公共利益。
5.4.3 重点行政区域及相关法律法规
美各州对外贸易区分布情况,可登录ITA网站查询,网址为:
https://ofis.trade.gov/Zones。
美全国对外贸易区协会网址为:https://www.naftz.org/。
5.5 劳动就业法规
5.5.1 劳动法核心内容
美国对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主要由联邦(Federal)法规范和州(State)法规范两
个层面组成; 此外, 某些县 (County)、市(City) 可能还有一些地方规章。 一般来说,
雇主需要同时遵守对其适用的联邦法和州法, 对于联邦法和州法有重叠的领域, 则应按
照对雇员更为有利的标准执行。
美国的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包括了由不同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的若干单项立法。 在联
邦层面,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主要立法包括:
(1) 《国家劳资关系法》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该法案于1935年通过,
旨在保护雇员和雇主的权利、鼓励集体谈判以改变雇主和雇员之间不平等的谈判地位、
禁止在劳工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伤害雇员、公司和美国经济的行业实践。
具体内容参见: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OMPS-8189/pdf/COMPS-8189.pdf
(2)《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该法案
旨在禁止雇主因为雇员的性别、种族、肤色、国籍、宗教而歧视雇员。
具体内容参见(第10-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