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美国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美国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美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45页 · 106,39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8

PDF第68页文字

正文模式
a50.pdf。
美国相关法规官方查询入口:https://home.treasury.gov/和https://www.irs.gov/。
5.4 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5.4.1 对外贸易区法规概述
美国的对外贸易区(Foreign Trade Zones, FTZ )制度相当于其他国家的保税区或经
济特区,其核心目的是促进进出口便利、提升制造与加工能力、增加就业、增强国际竞
争力。
在美设立及运作FTZ,需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区内允许的经营活动。在FTZ内,可开展以下活动:
商品组装、清洁、展示、检验、测试;
加工、混合、制造、维修;
重贴标签、重新包装;
储存、分拣、销毁等非零售类商业行为。
( 2 ) 税 则 归 类 与 内 销 审 批 。 若区 内 活 动 导 致商品的 海 关 税 则 归 类 (Tariff
Classification)或原产地发生变化,或影响其内销资格(即从FTZ转入美国国内市场),
则必须获得对外贸易区委员会(FTZ Board)的批准。
(3)禁止事项。 禁止在区内开展零售业务 (即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的销售活动) ;
禁止人员在FTZ内居住或从事日常生活起居。
(4)区位要求。FTZ原则上应位于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入境口岸60英里或
90分钟车程的范围内,以确保监管便利。
(5)设立分区要求。 企业申请设立“分区(Subzone) ” 时,应提供成本收益分析,
并说明单独设区的正当理由与公共利益影响。
更多信息可通过网址https://www.trade.gov/about-ftzs了解。
5.4.2 经济特区/主要园区介绍
美对外贸易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是1934年 《对外贸易区法案》 及其修正案 (FTZ Act of
1934,as amended 19 U.S.C.81a-81u),外贸区法规(FTZ Board regulations, 15 CFR Part
400)和海关法规(Customs regulations, 19 CFR Part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