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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美国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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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45页 · 106,39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6

PDF第7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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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雇主对雇员在工作场所的信息保护, 但是法律从某
些特定方面规定了与雇员隐私权相关的部分。例如, 《联邦隐私法》限制雇主获取联邦
雇员的信息;《联邦窃听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禁止故意拦截或披露任何私人通信等。
【对雇员的禁止性条款——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和禁止招揽协议】
在美国,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和禁止招揽协议是比较常见的,每个州对
于这类协议中条款的有效性有不同规定。 例如, 纽约州规定保密协议只有在有合理有效
期和地理适用范围时才是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也以“合理性”为前提,而合理
性通常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纽约州法院对这一类协议的有效性一般持消极态
度; 纽约州法院对禁止招揽协议的态度稍微友好一些, 但其有效性仍需建立在合理的基
础上。
【雇员的合法工作身份】
一方面,在平等、反歧视的就业原则下,在对雇员发出聘用通知前询问雇员的移民
状态和工作身份问题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基于国籍的歧视。另一方面, 《移民改革及控
制法案》禁止雇主故意招聘非法移民工作。对于合法信用的非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美
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要求雇主为该等雇员提供工作身份申
请。
【工会制度】
美国的集体谈判制度是通过建立工会并选举雇员代表与雇主进行谈判而实现的。 该
制度起源于19世纪美国的蓝领阶层集结起来要求雇主提高工资或者提供一定条件的工
作福利等系列诉讼活动和罢工; 到20世纪初, 美国社会开始探讨在联邦立法层面对工人
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规定。如今,美国有三类集体谈判制度:铁路和航空行业集体谈判
制度、私营企业集体谈判制度、公共/政府行业集体谈判制度。
在私营企业集体谈判制度方面, 193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劳资关系法案》,
为除铁路和航空运输业以外的私营企业的雇员提供集体谈判制度, 并禁止五类 “不平等
做法”(unfair labor practices) : (1) 干涉雇员集会活动; (2) 雇主控制劳工组织; (3)
因雇员参加工会活动而歧视该雇员;(4)因雇员举报不平等做法而报复雇员;(5)拒
绝与雇员进行谈判。 截至2013年, 大约有7%的私营企业雇员的劳动关系由集体谈判协议
规制,主要涉及行业包括交通、通信、食品加工、医疗、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娱
乐业、酒店管理业等,例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就存在国家级和州一级的工会组织,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