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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荷兰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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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9页 · 84,92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8

PDF第5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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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贸易是荷兰外贸与发展 援助大臣的职权范畴,主管部门是外交部对外经济关系总
司,主要职责是开展贸易合作,协助荷兰企业与其他国家开展业务,促进可持续贸易和
共同繁荣。外交部对外经济关系总司下设三个司,分别为国际企业司、经济咨询与政策
发展司、国际贸易政策与经济治理司。
5.1.2 贸易法规体系
荷兰是欧盟创始国之一,欧盟统一大市场建立后,荷兰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在对
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遵循欧盟共同的法律法规。
可查询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summary/chapter/07.html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遵循欧盟共同贸易政策,同时也根据本国实际制定进出口限制
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荷兰政府对大部分进出口商品不设限制。 对某些来自非欧盟国家
的产品实行进口管制,主要针对食糖、服装、纺织品、钢材、武器弹药、特殊化学品和
一些农产品,其中包括动植物、濒危物种和爆炸品。实行出口管制的主要包括战略性产
品(军用产品和军民两用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部分尖端科技产品(如光刻机、量子
计算机等)及相关软件、材料与技术、特定化学品、某些指定产品和一些享受欧盟出口
补贴的农产品。在某些特殊时期,也按国际和欧盟禁运或制裁协议,禁止或限制与特定
国家进行某些商品交易和金融活动。荷兰也是《瓦森纳安排》 (WA)42个参加国之一。
荷兰通过参加国间的信息通报制度, 加强对常规武器和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转让的监督
和控制。列管的两用物项包括特殊材料及相关设备、材料加工、电子、计算机、电信和
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器、导航与航空电子、船舶、航空与推进设备等类型。
荷兰限制进出口情况可查询以下网址:
https://www.belastingdienst.nl/wps/wcm/connect/bldcontenten/belastingdienst/individual
s/abroad_and_customs/restricted_prohibited_import_export/
荷兰对战略物资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情况可查询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