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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荷兰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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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9页 · 84,92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1

PDF第61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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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商如具备遵守海关规定的良好记录、 完善的商业记录管理系统、 真实稳健的财
务状况以及适当的保安措施,则可申请成为“认可营运商”(AEO),在欧盟各国皆可
享受简化清关待遇及较轻的海关管制。 在报关、 缴纳进口税等手续完成且进口商品符合
安全、卫生及环保相关标准情况下,商品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关于各类产品进口缴税的分类和信息可查阅以下网址:
https://www.government.nl/topics/export-import-and-customs
关于商品进口关税,可查阅欧盟TARIC数据库
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
或通过欧盟委员会的Access2Markets网站查询商品进口关税:
https://trade.ec.europa.eu/access-to-markets/en/home
5.2 外国投资法规和政策
5.2.1 投资主管部门
荷兰经济部和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负责引资政策制定, 经济部下属外商投资局
(NFIA)具体负责协调全国引资事 务,部分地方省、市亦设有投资局,专门负责地方
引资事务。
5.2.2 外资法规
近年来,欧盟加强外商直接投资(FDI)管制,陆续出台了《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
查条例》和《关于外商直接投资、资本自由流动以及保护欧盟战略性资产指南》,配合
《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荷兰政府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实施法》,并
推出《投资、合并和收购安全评估法案》(简称vifo法案,2023年6月1日生效)。具体
内容参见5.2.6。
5.2.3 外资优惠政策
【引进外资政策服务体系】
荷兰外商投资局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另在欧、亚、非、美、大洋洲等28个国家和地
区设有办公室。成立以来, 荷兰外商投资局帮助来自大约5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0多家公
司在荷兰乃至欧洲建立或扩展业务,积极为外资企业在荷兰建立、 开展和扩展其国际活
动的各个阶段提供帮助和建议,提供一站式服务。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