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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荷兰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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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9页 · 84,92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7

PDF第67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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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员工来源、资本汇入汇出等无特殊的政策性要求。荷兰主要金融监管法律为《金融监
管法》 (WFT)、 《消费者信贷法》 《养老金法》 《民法》以及欧盟金融监管相关指令。
荷兰主要金融监管机构为荷兰央行(DNB)、金融市场管理局(AFM)等。荷兰央行主
要职能为维护金融稳定、 打击洗钱等, 金融市场管理局则侧重保护投资者及消费者权益。
如相关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规模,则直接受欧洲央行监管。此外,如金融机构牌照由其他
欧盟国家(如卢森堡)签发,则还将受到该签发国金融当局监管。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企业在荷兰投资享受国民待遇。 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方式没有限制, 在法律范
围内,外国企业和自然人均可在荷兰设立合资、独资企业,也可并购当地企业,其中对
于自然人投资无特殊规定,但来荷兰的外国公民需有工作或创业许可。
荷兰针对外贸和外资的整体环境较为开放友好, 未针对特别开发区、 出口加工区或
工业园区等做出特殊规定, 也没有关于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的特殊
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受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荷兰政府加紧对外国企业投资
的安全审查,特别是互联网、电信、高科技、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准入壁垒升高。
【并购涉及的法律法规】
荷兰所执行的欧盟并购规定主要包括 2004年5月通过 的《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
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以下简称《欧盟并购条 例》)和《关于实施<关于控制企业
集中的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的第802/2004号欧委会条例及其附件 (包括CO申报表、
简化CO申报表和简化RS申报表)》、2001年3月2日颁布的《关于第4064/89号理事会条
例和第447/89号欧委会条例中可接受补偿的欧委会通知》和《关于欧共体并购控制行为
程序的最佳实践》(简称“并购调查最佳实践指南”)和《欧委会关于企业并购的案件
分配的通知》、2004年2月5日颁布的《关于控制企业并购的理事会条例中横向并购的评
估指南》 、2005年3月颁布的 《欧委会关于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中处理某些企业并购
的简化程序的通知》等。荷兰国内关于并购的规定包括2007年颁布的《金融监管法》、
2006年颁布的《金融报告监管法》、2000年颁布的《社会经济委员会并购条例》(SER
Merger Code)、1997年颁布的《竞争法》等。
【并购的主要流程】
并购的企业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和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之分。并购私
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均具有较大自由度, 其方式一是通过公证书进行股份转让,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