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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荷兰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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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9页 · 84,92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8

PDF第68页文字

正文模式
是转让公司的所有资产。此类并购除涉及竞争和金融业外,原则上无需第三方批准。
并购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程序较为复杂, 必须严格遵循公开要约及相关信息披露等规
定,其基本要求为:
(1)向荷兰金融市场监管局( AFM)和阿姆斯特丹泛欧证券交易所( Euronext
Amsterdam)提前报告并购有关情况;向金融市场监管局提交要约备忘录,备忘录内容
包括要约、 被收购公司及收购人的详细信息等。AFM须于10个工作日内审批要约备忘录,
备忘录须在批准后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
(2)事先就并购有关情况向社会经济委员会(Social Economic Council)报告,并
征求工会(Trade Union)、劳资协议会(Works Council)的意见。
(3)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必须在要约期满最少6个工作日前举行。
(4)部分并购须经过有关方面审批,一是针对任何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
构10%或以上股权的并购,须事先获得荷兰央行的不反对声明;二是部分特殊行业(如
采矿及核工业活动),如控制权有变动,营业许可须经政府批准;三是如达到一定的集
中条件,须经过荷兰或欧盟竞争管理机构审批。
(5)并购双方需遵循相关的信息公开要求。比 如,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达
到一定门槛,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目前,境外收购者可成立荷兰控股公司,采取股份和资产交易、换股、企业分立或
业务转让等方式进行并购,同时控股公司也可从荷兰的优惠税制、税收协定、荷兰与多
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获益。
外资并购可咨询当地的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科研合作】
荷兰为科研合作提供良好的政策及环境: 阿姆斯特丹科学园、 格罗宁根、 瓦赫宁根、
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等知识机构的集群为科研合作和创新提供绝佳机会; 各科技创新园区
提供研发合作、资助和指导;各项研发激励措施支持新思维和创新:WBSO允许公司降
低研发的工资成本以及其他研发成本和支出,对 与专利和相关开发有关的收入按 7%的
税率征收, 创新信贷为处于新产品或服务开发阶段的公司提供帮助, 企业可通过贷款或
风投基金获得启动资金(SEED资金),经济事务和气候政策部出资2亿欧元建立荷兰风
险计划II;荷兰高度的开放性,高水平的劳动力,蓬勃发展的创业生态系统也吸引着各
类企业在荷兰建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