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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荷兰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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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9页 · 84,92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9

PDF第59页文字

正文模式
https://www.government.nl/topics/export-controls-of-strategic-goods/laws-and-rules-on-t
he-export-of-strategic-goods
欧盟进出口的相关规定可查询以下网址:
https://ec.europa.eu/info/business-economy-euro/trade-non-eu-countries_en
荷兰2023-2024年出台的光刻机及其他高技术领域的出口管制限制措施参见:
https://zoek.officielebekendmakingen.nl/stcrt-2023-18212
https://zoek.officielebekendmakingen.nl/stcrt-2024-29008.html
https://zoek.officielebekendmakingen.nl/stcrt-2024-33838.html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荷兰政府依据欧盟及本国相关法规和标准, 以较完备的法规和较齐全的管理执行机
构为依托,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商品检验检疫体系。
(1)欧盟法令、指令及本国法律法规是对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按欧盟
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规定, 凡是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均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
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检验,应检而未检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
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包括品质
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2)荷兰食品和消费品安全管理局(NVWA)是负责检验检疫政策、计划和执行
的职能机构。 该机构的工作重点是对本国产品实施源头控制, 并负责对第三国进口商品
检验检疫的执行和处理;对来自欧盟其他成员国的食品免检。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
制定行业规范,并与NVWA签订相关协议,实施全面质量控制。
(3)货物目的地是确定检验程序的基本依据。进口到欧盟 国家的货物必须经过单
证、证书以及实物检验程序;转口第三国的货物只需进行单证核查和证书检验。主要商
检程序包括:①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由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
证、 出口商检结果单正本等) , 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 受理商品的报验;
②抽样,由商检人员根据不同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③检验,检验部
门可使用从感官到实验室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 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 ④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4)部分产品实施卫生和商检证书管理。 对牛、马、猪、肉类、加工肉食、动物
脂肪、骨粉、血粉、食用家禽等进口,须出具正式原产地卫生或商检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