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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荷兰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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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9页 · 84,92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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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1年5月,中荷检验检疫电子证书信息交换系统启用。自此,荷兰对中国出
口乳制品和猪肉卫生证书信息正式通过电子方式自动进行交换。 同时, 荷兰食品和消费
品安全管理局使用中国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核查系统, 验证中国输荷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
证书信息。
关于欧盟对有关商品技术要求的更多信息,可参阅:
www.trade.ec.europa.eu/tradehelp/technical-requirements
关于荷兰食品、动植物、进出口检验检疫更多要求,可参阅www.nvwa.nl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进入荷兰的商品主要需缴纳三种进口税: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特殊情况下
还有其他税费。货物入境清关时需要支付上述税款。荷兰适用欧盟关税。在荷兰境内销
售商品和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VAT)。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统一征收的关税不同,增值
税由各成员国税务机关制定,各国的税率不同。消费税针对软饮料、葡萄酒、啤酒、烈
酒、烟草、糖和石油产品等部分产品征收。对于进口产品,消费税由进口商支付,属于
关税或增值税的附加税。
作为欧盟成员国, 荷兰执行欧盟共同海关规定, 目前已设立了各种电子报关及资料
互换系统。 依据2005年5月11日生效的欧盟第648/2005号海关条例, 进口商须于货物进入
欧盟成员国前向海关提供报关概要。 如果海运时间超过24小时, 进口商须于产品抵达欧
盟前24小时提交报关概要。在空运情况下需在抵港 4小时前预先通知。报关概要须由欧
盟进口商和商品运输商以电子形式呈交,特殊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呈交。
原则上,进口商品在荷兰海关保税仓库内暂存期间可免缴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商品如处于荷兰海关监管下运输, 在到达最终消费地前可不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这
可以为进口商节省现金流。 此外, 荷兰海关还出台了针对进出口货物加工的相关支持政
策,如原料或半成品进入欧盟境内进行加工后再出口,可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或享受
退税(IPR);海关监管下的商品出口到非欧盟国家,或在欧盟外进行加工、修理后并
再次进入欧盟,可申请关税减免或零关税(OPR);进口产品如申请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加工(PCC),可暂时免缴进口关税,之后按制成品税率缴纳关税,该政策对制药、医
疗和信息通信等行业尤其有益,通常其原料(或零部件)进口关税较高,而制成品的关
税较低或免征关税。在关税方面,荷兰受欧盟统一关税规定的管辖,并服从欧盟的各种
贸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