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使用的网络软
件
用于与互联网连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通信的软件,并在 ICTS 交
易前 12 个月中的某一时刻,有超过一百万的美国人正在使用该
软件。
6 新兴技术
对于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量子密钥分配、量子计算、无人机、
自动驾驶系统、高级机器人不可或缺的 ICTS。
规则要求商务部根据10大标准,做出禁止交易或采取缓解措施(有条件同意)的裁
定。包括外国对手对涉案ICTS的所有、控制、指示或管辖的性质和程度、造成威胁性损
害的可能性等。违反裁定的主体将面临最高 30万美元或交易金额2倍的行政罚款,最高
100万美元或20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ICTS国家安全审查的重点:
一是确定ICTS交易是否涉及“由外国对手所有、控制、管辖或指示的个体设计、开
发、制造或提供的ICTS”,考量因素包括:(1)交易方是否在外国设有总部,研究、开
发、制造、测试、经销或服务设施,或其他业务,包括受外国对手控制或管辖的设施;
(2) 交易方 (包括其高管、 董事或类似人员、 雇员、 顾问或承包商) 与外国对手之间的
联系; (3) 交易方总部或研究、 开发、 制造、 包装和分销业务活动所在的外国对手国家
的法律法规;(4)商务部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标准。
二是确定ICTS交易是否构成“不当或不可接受的风险”, 考量因素包括: (1) 国家情
报局局长根据行政命令第5(a) 条编写的威胁评估和报告; (2) 联邦采购安全委员会依
照 《美国法典》 第41篇给出的建议, 由国土安全部部长、 国防部长或国家情报局局长 (或
其指定人员)发布的撤职或排除令; (3) 《国防联邦采购条例》和《联邦采购条例》的
相关规定; (4) 根据行政命令第5(b) 条形成的书面评估, 以及国土安全部部长根据该
节认定的在美国存在漏洞的实体, 硬件、 软件和服务; (5) 国土安全部网络安全和基础
设施安全局认定的“国家关键职能”的实际和潜在威胁;(6)ICTS交易可能造成的后果
的性质、程度和可能性;(7)外国对手对ICTS交易中有争议的设计、开发、制造或供
应行使的所有权、 控制权、 指示权或管辖权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任何商务部长认为适当的
其他信息。
根据上述规则, 任何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或在中国开展业务受中国管辖的公司,
对美ICTS投资、交易,都有受到审查的风险。
【涉联邦资金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