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者”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进行的非控制性投资不再进行审查, 并向所有交易开放声明程
序。当外国政府因“被涵盖交易”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重大利益”时,即当外国实体在
相关美国企业(指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数据的敏感美国企业)中直
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的控制权,且外国政府在该外国实体处直接或间接持有49%或以
上的控制权时, 须向CFIUS进行申报, 其中外国政府并不要求是该外国人的所在国政府。
2022年9月15日,时任总统拜登签署14083号行政令, 要求加强审查威胁国家安全的
交易,详细说明并扩展了CFIUS在审查交易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时酌情考虑的现有因
素清单,并描述了关键领域的潜在国家安全影响。
2024年4月,CFIUS出台拟议规则: 一是扩大CFIUS可以要求交易方及其他人员就未
向CFIUS申报的交易提交的信息类型;二是扩大因重大虚假陈述和遗漏而被处以民事罚
款的情形;三是大幅提高违反CFIUS法规以及相关协议、命令和条件时所处民事罚款上
限,由25万美元升至500万美元;四是扩大CFIUS使用传票的权力。
2024年7月,CFIUS出台拟议规则,明确40多处军事设施附近1英里涉及不动产的外
资交易需予以审查, 明确19处军事设施附近100英里涉及不动产的外资交易需予以审查,
相关军事设施分布于30个州。所谓“不动产交易”涉及买卖、租赁不动产等,赴美投资企
业在投资前需查询上述军事设施地点,确认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审查区域。
【近年中资企业在美并购受阻部分案例】
(1)2011年, 华为技术公司拟收购美国三叶公司 (3Leaf) 的部分技术资产和专利。
CFIUS在对交易进行审查后,建议华为撤回审查申请。迫于压力,华为最终主动撤销并
购交易。
(2)2012年, 三一集团通过在美国关联企业Ralls公司完成了对美国俄勒冈州4座风
电场项目的收购。 当年5月,CFIUS获悉该交易, 以风电场毗邻军事基地为由介入调查。
9月, 时任奥巴马总统颁布行政命令, 禁止该交易, 要求Ralls公司撤资。 随后, 三一集团
起诉奥巴马,2014年7月美国地方法院判决三一集团胜诉。
(3)2015年, 中国国有半导体企业清华紫光以230亿美元收购芯片制造商美光的计
划夭折。
(4)2016年2月,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的飞兆半导体公司因担心CFIUS出于国家安
全考虑阻止该交易, 拒绝了中国华润和华创投资发出的26亿美元的收购邀约, 而选择接
受了另一家报价低于中国公司数亿美元的收购邀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