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交相关分会审议,通过后交相关委员会审核,最后由标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颁
布为正式标准。
任何协会、组织都可以编制其认为有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指南及手册,其实用性
完全依赖于市场需求。 认可该标准的企业越多, 该标准就越具有权威性, 没有市场需求、
得不到市场认可的标准即使编制出来也无法适用, 因此标准编制和推行更大程度上是一
种市场行为。美国标准学会或其他权威性机构可能会将其中的一项标准认定为国家标
准,但这些所谓的国家标准仍然是自愿适用的,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被联邦政府或某
些州、郡、市认定时,才能在其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强制性的标准。在通
过强制性标准时, 地方标准官员会结合本地区情况和需求, 将某一标准或其中的部分内
容建议成为本地区标准,地方议会就此进行表决,通过后向辖区内公民征求意见,在获
得无争议通过后, 才能作为本区内的强制性标准。 因此强制性标准的制定是立法工作的
一部分。各州颁布的标准在本州内有效,而联邦政府的项目可以不受各州标准的限制。
例如, 加州的建筑标准包括建筑和住宅一般标准、 房屋结构标准、 管道标准、 机械标准、
电气标准、 消防及生命安全标准、 可达性标准 (Accessibility) 、 能源标准、 电梯标准等。
虽然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制定标准, 但很多政府官员是标准协会的会员, 可以在标准
制定的过程中提出意见甚至参与投票。 比如, 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机构 (NIST) 就是美
国商务部下属的机构。 同时, 政府屡次强调其在标准制定中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是提
高企业的竞争力。
美国建筑标准无统一规定,而且在建筑行业所涉及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自己的标
准,各州所执行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美国从事工程承包,包括总包和分包,都
应当首先熟悉各州实施的标准, 在投标中做到有的放矢。 这种各州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也
给承包商带来了很多不便,美国国际规范委员会目前正在与ICBO、BOCA、SBCCI等标
准化组织合作,力图制定统一的建筑标准,简化施工要求。
建筑业的各种标准目前正在从规格型向功能型发展, 不再告诉工程人员怎么做, 而
是告知其最终要求是什么, 建筑要实现的最终功能是什么, 而如何实现这种功能可以发
挥施工人员的创造性。这是对传统的规格型标准的补充,在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很难预
先判定如何有效地实现施工目的,这时就可以采用功能型标准。
【工程的管理和建设】
美国对政府投资工程与对私人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有很大的不同。 对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