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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丹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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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3页 · 83,96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11

PDF第111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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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政治体制
作为丹麦王国的自治领地,法罗尊丹麦国王为元首。丹麦向法罗派驻 1名总督(兼
议会检察官身份) , 作为丹方最高代表, 在法罗自治议会及有关法罗事务中拥有发言权。
在法罗行使自治权的领域内, 自治议会和自治政府主席享有立法权, 行政权归自治政府,
司法权归丹麦法院系统。 在受到丹麦派驻当地总督监管的同时, 法罗亦有权参与管理丹
麦国家事务,在丹麦议会中,有2席分配给由法罗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法罗代表。
法罗群岛自治议会为一院制,由 32名议员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从1948年法罗正
式成为自治领并实行内部自治起,其自治议会性质就从咨询机构变为立法机构。
自治政府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主席负责行政管理和对外捕鱼权谈判,其余成员具
体分管各项事务。主席由自治议会议长商各党派主席后提名, 在得到半数议员支持后方
可上任。 自治政府对自治议会负责, 自治议会议员公决半数以上不信任率则可弹劾主席,
主席有权自由选择时间宣布举行大选。
二战后法罗曾举行独立公投,但仅获微弱多数支持,后经与丹麦政府协商,于1948
年确立丹属自治领地地位, 开始实行内部自治。 法罗在自治道路上一直走在丹麦另一属
地——格陵兰的前面,目前实行的体制虽为“内部自治”,但比格陵兰的“充分自治”
拥有更广泛的权力。
目前,法罗管辖并行使内部自治权的领域包括外贸、工商、财政、税收及关税、能
源、海洋生物资源、地底海底矿产资源、交通通信、农业、教育、社会服务、环境保护
等。 由于法罗群岛是丹麦王国内一个单独的法律管辖区, 因此自治权以外的丹麦立法也
需法罗当局同意方可在法罗群岛实施。此外,根据2005年颁布的外交政策法,法罗有权
在行使自治权的领域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谈判、签署协议。
11.4 经济及产业情况
法罗群岛经济于20世纪90年代出现困难,1995年开始逐渐好转。从2008年开始,受
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法罗群岛经济出现下 滑,失业率从 2007年的1.5%上升到2010年的
7.4%。近年来,法罗经济趋于稳定, 2022年失业率为2%。法罗群岛渔业资源丰富,善
于从事贸易, 经济状况相对较好。2023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49.61万丹麦克朗, 居世界
前列。
法罗群岛主要产业是渔业和水产养殖、 航运和离岸服务以及旅游业。 自19世纪末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