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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丹麦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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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3页 · 83,96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5

PDF第75页文字

正文模式
【保护措施】
(1) 海关保护。 完成海关登记后, 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2)
公共保护。执法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和行为依法禁止。( 3)自我保护。受侵犯
公司或个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5.12 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
【解决途径】
如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大额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小额纠纷( 5万
丹麦克朗以下)则通过调解,达成共识。凡是《纽约公约》签署国的法律都可以适用。
【国际仲裁】
1968年,丹麦加入《纽约公约》,外国投资者与丹麦政府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
要求国际仲裁或第三地仲裁。 例如, 中国某自行车生产商和丹麦一销售商产生财务纠纷,
经协调无果,双方约定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针对企业不能按期履约的问题, 丹麦工业联合会等机构对
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等进行解释,同时呼吁企业在特殊时期通过协商灵活解决问
题,共同克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