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丹麦外交部下设贸易委员会, 主管丹麦涉外投资和贸易活动, 包括扩大丹麦产品出
口和吸引外国投资。贸易委员会为希望向海外扩张的丹麦公司提供出口促进、创新、国
际化等解决方案咨询。
5.1.2 贸易法规
丹麦是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贸易政策与欧盟保持一致,总体实行自由贸易政
策,但对某些产品也有一定的进口限制。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总体上,丹麦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在贸易方面遵循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按
欧盟政策,丹麦对从欠发达国家进口的工业品给予普惠制待遇。作为欧盟成员国,丹麦
货物进出口关税税率、海关进出口程序和估价制度、反倾销规定、非关税措施管理、技
术卫生安全标准及其他贸易法规等,均使用欧盟统一法规。
有关网址:https://erhvervsstyrelsen.dk/international-handel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丹麦对土豆、植物、某些动物及畜产品的进口有卫生检疫规定,对上述产品,进口
商通常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需提供卫生证书 (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 。 此外,
进口食品还必须符合丹麦的纯净标准。肉类产品(包括家禽类肉产品)自1979年7月1日
起应出具可食用证明。进口动物性食品,必须执行兽医检验规定,并由兽医检验机构出
具品质检验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进口植物(整体和部分)和种子需出具植物
检查机构的植物卫生检验证明(Inspected 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 for Plant)。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丹麦海关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该法对海关关税征收、监管和处罚措施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作为欧盟国家,丹麦执行欧盟共同关税制度,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