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条:公职人员收受他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赠送的礼物或好处,而为他人提供
不当服务,将被处以罚款或判处最高 6年有期徒刑。如果事后反省退回所得,依然将被
处以罚款或判处最高2年有期徒刑。
第146条:享有裁断权的公职人员,在法律事务上有所偏倚,不秉持公正,将被处
以最高6年的有期徒刑。故意为他人减轻处罚的,将被判处最高16年有期徒刑。
第147条:享有司法裁量权的公职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供词、解释或非法拘捕、
拘留、调查和扣押,将被处以罚款或判处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
第148条:公职人员(包括司法人员 )在处理法律事务或执行国家裁决 时,故意或
因重大过失而未能按照裁定程序执行逮捕、拘留、调查、扣押或类似措施,将被处以罚
款或判处最高4个月有期徒刑。
第150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强迫他人作为、不作为,将被处以最高3年的刑罚。
第152条:在公共部门任职或者曾经任职的人,不当公开或利用涉密信息给利益相
关人, 将被处以罚款或者判处最高6个月有期徒刑。第152条适用于执行或履行与政府签
订的协议实施人,如欧洲统计局的工作人员,也包含上述人员的助手。
第155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将被 处以罚款或者判处
最高4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此举旨在获得其他不当利益,有期徒刑提高至2年。
第156条:公职人员逃避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将被处以罚款或判处最高4个月的有
期徒刑,但公职人员此举乃基于公众意愿的不受此限。
第157条:公职人员履行公务时出现重大过失, 将被处以罚款或判处最高4个月的有
期徒刑,但公职人员此举乃基于公众意愿的不受此限。
5.10 外国企业承包当地工程规定
丹麦主张自由贸易, 工程承包市场对外开放, 但一些做法对外国公司在丹麦承包工
程有一定限制作用。例如,丹麦工会力量强大,要求外国承包商对外国建筑工人必须提
供与丹麦工人同样待遇, 否则就会认为承包商以低待遇抢夺丹麦工人就业机会, 工会可
能采取罢工等方式使工程陷于瘫痪。 丹麦对工程有较高技术和环保要求, 这也是对外国
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挑战。
丹麦不允许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 但在法律中没有限制外国法人在
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业主一般可以自行选择任何建筑承包商,但具体项目,例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