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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反对商业贿赂规定
丹麦关于反腐败和商业贿赂相关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刑法典》、
丹麦外交部《反对腐败政策》、丹麦工业联合会针对会员的指导性文件《公司规避腐败
指南》。
丹麦数次位列“透明国际”全球廉洁国家排行榜第一,是全球反腐最成功的国家之
一。丹麦反对商业贿赂,严格遵循“零容忍”原则。 商业贿赂和腐败在丹麦已近乎绝迹,
反对商业贿赂和腐败已成为植根于丹麦的民族传统。在丹麦, 公务用餐人均消费一般不
超过1000丹麦克朗(1克朗约合1元人民币),只有在如首相接待外宾来访等一些特殊情
况下才能超出这个额度。此外,丹麦议会在2009年通过了一项《透明制度》法案,规定
内阁大臣必须公开每月的公务用餐开支、 出访费用及收到的礼物等情况, 以进一步提高
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财务透明度。
【行贿罪规定】
特别要注意的是,丹麦《刑法典》对于行贿罪的规定比中国严格。企业若出于商业
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都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
视为犯罪。即企业只要做出了行贿的意思表示,不论动机,不论对方接受与否,都视为
犯罪行为。公务人员不得挪用公款,无论数额多少均被视为犯罪,公务人员也不得接受
礼品。在丹麦,企业若因为商业目的向公职人员送礼,极有可能反而导致更为严厉苛刻
的审核。
丹麦政府不只在本国境内对商业贿赂和腐败零容忍, 对于有海外业务的丹麦公司在
其他国家的商业行为同样“零容忍”。考虑到在腐败高发的国家,丹麦公司的业务开展
较为困难,丹麦外交部还会派遣专门的咨询人员驻扎海外,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
丹麦公司在走向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对腐败的挑战。
【具体刑罚规定】
关于刑罚部分,丹麦《刑法典》第16章对公共领域犯罪进行了规定,择要摘译如下
(如有需要,请查阅《刑法典》原文):
第144条:任何公职人员(包括在丹麦、外国和国际组织 的人员)不当地收到、要
求或者接受礼物或好处时,将被处以罚款或判处最高6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