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的合作与谈判。
(2)丹麦环境和性别平等部(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主要负责:a)制定
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管理自然保护区,防治污染,监督环境影响评估; b)管理土地
使用、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c)实施废物管理和回收政策,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d)
制定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环境法律的执行。
(3)丹麦外交部绿色外交与气候司(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Department Green
Diplomacy and Climate )。丹麦外交部下设绿色外交与气候司,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一是战略制定与政策引导。制定并推动丹麦的绿色外交政策,确保其与国家整体
外交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一致;领导与协调丹麦在气候变化、可再生能源、
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战略,如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全球
环境基金(GEF)、绿色气候基金(GCF)等机构的政策立场;统筹丹麦对发展中国家
的气候和环境援助政策, 例如通过LCDF、SCCF等专项基金。 二是国际合作与多边参与。
代表丹麦参与欧盟、联合国、OECD以及双边和多边气候与环境会议;与其他国家外交
机构或国际组织高层开展绿色合作对话,如绿色联盟(Green Alliance)框架下的合作;
推动绿色能源、绿色技术转让、气候适应和减缓项目在国际发展援助中的整合。三是跨
部门协调与国内对接。协调外交部内部相关司局、驻外使领馆与其他部委(如气候、能
源与公用事业部) 的政策协同; 为外交部长或发展合作大臣在绿色外交领域提供政策建
议和谈判支持;参与丹麦国家气候外交优先事项的跨部门规划,如绿色增长外交战略。
四是项目管理与资金监督。管理和监督通过绿色基金(如GEF、LCDF、SCCF)进行的
项目拨款和执行情况;审批重大项目预算,确保资源使用符合可持续和气候友好标准;
与发展政策理事会 (Council for Development Policy) 等机构协作, 推动绿色项目的评估、
推荐与监督。 五是公共沟通与政策推广。 代表丹麦政府在国内外宣传其绿色外交成果和
政策立场;组织或参与与绿色外交有关的公共宣传活动、政策发布、国际研讨会等;推
动绿色议题在外交事务中的主流化,提高气候外交的公众认知度和政策影响力。
(4)绿色三方部(Ministry for Green Tripartite)。设立于2024年秋季,成立目的是
配合2024年6月政府与农业、环保、工会及行业等多方签署的“绿色丹麦”三方协议,
负责执行大规模土地改革、碳与氮排放税收、退耕还林或湿地、水质改善等举措。这是
丹麦历史上首次设立专门为执行特定政治协议而设立的政府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