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投资奖掖措施、许可证与批准程序、股权限制等信息的指南和政策。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撤销、履行、代理等内容,是马来西亚民商法律的
基础。
《公司法》对公司登记成立、股份债券、抵押登记、公司管理、股份公司、公司账
目与审计以及公司清盘做出了详细规定,还明确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的概念。
《工业协调法》 规定了从事制造业的公司, 如果投资超过250万马币, 或其全职雇员
超过75人,必须向贸工部(MITI)申请工业执照;工业执照需每年申请更新。
《投资促进法》 是马来西亚工业投资促进方面最重要的法律, 投资优惠措施以直接
或间接税赋减免形式出现, 直接税激励指对一定时期内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 间
接税激励则以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消费税的形式出现。
《劳资关系法》调整资方、劳工和工会之间的关系,预防与解决劳资争端。
5.2.3 外资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投资政策以《1986年促进投资法》《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关税法》
《1972年销售税法》《1976年国内税法》以及《1990年自由区法》等为法律基础,这些
法律涵盖了对制造业、 农业、 旅游业等领域投资活动的批准程序和各种鼓励与促进措施。
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是以税务减免的形式出现的, 分为直接税激励和间接税激
励两种。 直接税激励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 间接税激励则以
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国内税的形式出现:
(1)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 PS)。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为
期5年的所得税部分减免,仅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税。 免税期从生产能力达到
30%时开始算起。未吸收资本免税额度以及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累计的损失可以结转
并从公司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结束后的收入中予以扣除。
(2)投资税务补贴(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ITA):获得投资税务补贴的企业,
可享受为期5年合格资本支出60%的投资税务补贴。该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
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未用完的补贴可转至下一年使用,直至用完为止。享
受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的资格是以企业具备的某方面优势为基础的, 包括较高
的产品附加值、先进的技术水平以及产业关联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投资被称为 “促进行
动”(promoted activities)或“促进产品”(promoted products) 。 马来西亚政府专门制定了
有关制造业的《促进行动及产品列表》。除制造业外,两项鼓励政策均可适用于其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