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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马来西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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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2页 · 72,939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9

PDF第59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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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情况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私人资本与政府合作, 开展BOT项目建设
与运营,降低政府公共开支的负担。此类项目主管部门是马来西亚总 理府经济计划署
(Economy Planning Unit,EPU) , 主要负责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立项;2010年又设立了
公私合作署(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Unit,3PU),负责公私合营项目协调,以及管理
公私合作辅助基金。
马来西亚政府在政策层面大力支持BOT项目的开展, 并积极修订有关法律, 使马来
西亚国内法律环境与国际接轨。20世纪80年代,马来西亚修订《宪法》并通过《联邦道
路法案》,为高速公路项目BOT扫清障碍;90年代修订《电力供应法案》和《电力管理
条例》,为私营电站建设和运营提供法律保障;2005年通过新的《仲裁法》并于2006年
3月开始实施, 取代1952年的 《仲裁法》 , 为外资进入马来西亚本地BOT项目市场打通了
最后一个环节。
马来西亚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制定 PPP模式,尚未针对PPP模式的建设运营专门立
法, 但颁布了规范性文件对PPP模式进行管理。 针对PPP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 《1991年
私有化总体规划》 (Privatization Master-plan 1991)和《2009年公私合作指南》 (Guidelines
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2009)。马来西亚PPP模式主要分为两大模式,即私有化和
私人主导融资 (PFI)。 私有化项目的基本要求是项目价值2500万马币, 特许权7年, 公司
资本27.5万马币;PFI项目的基本要求是项目价值1亿马币,特许权15—25年,公司资本
27.5万马币。
私有化模式包括资产或股权脱售、 企业化、 土地交换、 建设-运营-转移 (BOT)、
建设-运营-拥有 (BOO) 、 管理协议、 外包和租赁。PFI则包括建设-租赁-转移 (BLT)、
建设-租赁-维保-转移(BLMT)和建设-租赁-维保-运营-转移(BLMOT)。BOT是指由
政府提供特许权协议。 私企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负责安排融资、 开发、 建设项目,
期内获取利润; 期末由政府支付资金, 从私企手中取得项目。BOO指的是私企负责基础
设施的融资,并拥有该项设施,并对其进行永久性经营。
马来西亚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电站等BOT项目专营年限一般为30年左右。在马
来西亚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及丹麦等,例如A. P. 穆勒-马士
基集团 (A.P. Mø ller – Mærsk, 丹麦) 曾与马来西亚政府及柔佛州港务局合作, 建设和运
营柔佛州丹绒帕拉帕斯港(199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