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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马来西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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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2页 · 72,939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7

PDF第67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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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公司 (GLCs) 购置的产业; 私有化转型机制下的产业; 获得财政部、 贸工部等相关部
门颁发的国际采购中心、运营总部、代表处、区域办事处、纳闵离岸公司以及生物科技
公司等特殊地位公司所购置的产业。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 马来西亚当地注册的外国公司可自由参与包括股权并购的证券交易。
5.7.1 证券法律法规概述
马来西亚的证券市场主要受到《资本市场及服务法》(2007年)(CSMA)、《证
监会法案》(1993年)(SCA)、《证券业(中央存管)法》(1991年)(SICDA)以
及《公司法》的规制。
《资本市场及服务法》 为主要规范证券行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由马来西亚交易所
运作的证券市场的设立,从事证券交易、提供财务咨询、基金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资本市
场中介服务的牌照的授予。 该法还规定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内部交易行为以及马来西亚
衍生品交易所的设立。
《证监会法案》规定了证监会极其广泛的管理、调查以及执法的权力。证监会制定
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市场的指引,其中包括股本指引、招股说明指引、证券借贷指引、首
要顾问指引。
《证券业(中央存管)法》规定了马来西亚中央存管事项,并包括有关存管证券的
存管、持有、提取、交易的规定。
《公司法》则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及解散、在马来西亚从事经营的外资公司的注册、
在公司委员会备案的文件 (例如年度报告) 以及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在马来西亚的行为规
范。
依据《资本市场及服务法》,马来西亚颁布了关于收购与并购的法案(2016年)以
及收购条例,管辖涉及下述因素的并购行为,包括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公司、超过50名
股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且净资产达到或超过1500万马来西亚林吉特, 以及上市商业信托
和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
此外,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各自遵守主板上市及创业板上市的要求。
主板是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吸引了具有良好盈利记录或能够满足上市最低市值的公司;
而创业板是有发展潜力、规模不限的公司寻求上市的替代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