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 外资可获得100%股份; 马来西亚政府还先后撤销了27个服务业分支领域和上市公
司30%的股权配额限制,进一步开放了服务业和金融业。
外资在马来西亚开展并购, 不同领域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例如制造业由贸工
部批准,国内贸易、合作社与消费保障部负责直销、零售批发业,国家银行及财政部负
责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等,通信及多媒体部负责电讯业。2012年实施的《竞争法令
2010》是马来西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法令,该法令由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
(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 执行, 在马来西亚开展的相关并购活动也受该法律
的制约。
【股权收购】
马来西亚股票市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或投资者收购本地企业上市,
2009年, 马来西亚政府宣布取消外资公司在马来西亚上市必须分配30%土著 (Bumiputera)
股权的限制,变为规定的25%公众认购的股份中,要求有50%分配给土著,即强制分配
给土著的股份实际只有12.5%;此外,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生物科技公司地位以
及主要在海外运营的公司可不受土著股权需占公众股份50%的限制。同时废除外资委员
会(FIC)的审批权,拟在马上市的外资公司直接将申请递交给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
(Security Commission)。
【科技研发合作】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以最佳实践分享、 技术转移、 设立研发中心等形式与
马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合作。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目前, 马来西亚没有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安全审查程序, 也没有管制外资入驻马来
西亚的单一法律法规。
《2010年马来西亚竞争法》 (MCA) 是马来西亚管制反竞争或市场垄断行为最主要
的法令,并由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执行,主要管制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这两种行为。 此外, 马来西亚目前有两个监管部门对两个特定行业具有反垄断审
查的权力和机制,即:《2015年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法》下的航空委员会,以及《1998
年通信和多媒体法》 下的马来西亚通信多媒体委员会。 这两个监管机构有权力对在多媒
体通信行业或航空行业的兼并或整合的商业行为进行审查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