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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马来西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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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2页 · 72,939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4

PDF第74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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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
在马来西亚解决商务纠纷主要途径是仲裁和诉讼。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裁决可以通过当地法院执行,仲
裁由双方约定, 可以选择异地仲裁或国际仲裁, 在马来西亚可以选择吉隆坡区域仲裁中
心。 马来西亚是 《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简称“1965年华盛
顿公约”) 的签字国, 在马投资出现争端时, 可依照该公约, 将投资争议提交位于华盛顿
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以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吉隆坡区域
仲裁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是1978年由亚非法律协商委员
会(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AALCO)主持成立的,作为非营利性
政府间组织,该机构依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仲裁条规,为亚太地区贸易、商业与投资
提供中立的争议解决服务。
马来西亚和中国不相互承认对方法庭判决, 中国的判决不能在马来西亚执行, 反之
亦然。因此选择诉讼要考虑以下几点:判决能否有效执行;资产所在地;司法独立性;
费用。制定合同前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