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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马来西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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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2页 · 72,939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9

PDF第69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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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的部门。
一些其他中央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特定环境保护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产业部的森
林局 (森林保护) 、MOSTE野生动物和国家公园部 (野生动物保护) 、 土地和矿产部 (联
邦)、生物安全部以及交通部的海洋局(海洋污染)。
5.8.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马来西亚基础环保法律法规包括《 1974年环境质量法》和《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
(指定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涉及投资环境影响评估的法规包括《1990年马来西亚环
境影响评估程序》和《1994年环境影响评估准则》(海边酒店、石化工业、地产发展、
高尔夫球项目发展)。
5.8.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根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投资者必须在提交投资方案时考虑到环境因素,进行
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尽量减少废物的排放,把预防污染
作为生产的一部分。根据《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必须进行环评的项目包括:将占地
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森林地改为农业生产地、水面面积 200公顷以上的水库/人工湖的建
造、50公顷以上住宅地开发、石化与钢铁项目以及电站项目等。
根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马来西亚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的标准主要根据污染事
故的性质、影响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加以判定。
5.8.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马来西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分两种:
【初步环境影响评估】
要求初步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 机场; 水库及灌溉; 土地开垦; 渔业;
林业; 住宅开发; 石化、 钢铁、 纸浆, 基础设施; 港口; 矿产; 油气行业; 电站; 铁路;
交通;垃圾废物处理;供水等。
初步环境影响评估由州环境局牵头审核,审批时间为5周。
【详细环境影响评估】
要求详细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主要包括钢铁厂;纸浆厂;水泥厂;煤电站;水坝;
土地开垦;垃圾废物处理;伐木;化工产业;炼油;辐射危害行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