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推出了居住准证(Residence Pass)这一机制,以便外籍人才可以在马来西亚更自由地
长期工作。居住准证有效期长达10年,且直接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受雇主单位限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配偶持居住准证也可参加工作, 成年子女及父母/岳父母
均可获得为期5年的访问/探亲签证。
【建筑业工作准证】
马来西亚外劳工作准证延长5年的措施,已在2011年4月正式生效,在新措施下,建
筑业外劳可无条件申请准证延期5年,不必接受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CIDB)重新评估
及考取熟练技术文凭。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涵盖了工伤保险以及伤残保险计划, 涵盖雇员工伤、 职业病、 意外、 伤残、
死亡。 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执行机构是社会保障机构 (PERKESO) 。 外国劳工受到 《劳工
赔偿法》(1953)的保护,马来西亚工人和永久居民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在马来西亚
工作和居留的外国劳工可通过向公积金管理机构 (同时向雇主提供复印件) 提交通知的
形式,选择缴纳公积金并从中受益。
5.6 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获得土地的规定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土地事务属于州务管辖范畴, 各州均设有土地局, 各州在联邦政
府监督下,可制定本州的土地政策。宪法和国家土地法均规定,马来西亚土地可以作为
私有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可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的方式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永久拥有权
(Freehold),可以获得永久地契(目前此权限已很难获得);另一种是租赁性拥有权
(Leasehold),可获有效期为99年的租契。日前,联邦政府公布了新的修订政策,允许
业主在99年地契到期之前支付一定费用,便可再延续新的99年所有权。
5.6.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966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The National Land Code 1965)是
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土地法律框架。此外,马来西亚现行的主要土地法律还包括: 《1976
年地方政府法》 (171号法令)、 《1960年土地购置法》 (Land Acquisition Act 1960)和
《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172号法令)及其1995年修正案(993法案)。之后各州
又颁布了自己的“马来人保留地法”(Malay Reserve Enactment)等法律法规。
《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确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限、土地用途的分类、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