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土地的买卖、没收、划分及抵押等内容。同时,无论何种用途的土地,必
须在地契注明的规定时间内开发,如果违反,将无条件收回土地。 《1976年城镇与乡村
规划法》及其1995年修正案规定,申请取得土地,以及更改土地用途的方案必须呈报审
批,只有在不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原则与目标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 《1960年土地征
用法》规定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征用土地,只有州政府有权征用州内土地及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联邦政府征用土地也要通过州政府进行,并向后者支付费用。凡征
用土地, 必须公布征用理由和按市价补偿。“马来人保留地法”将土地总面积约1/4划为“马
来人保留地”,并规定除非获得州政府批准,否则不能出售、出租或抵押给非马来人。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产业购置准则》(Guildeline on the Acquisition of Properties)
是马来西亚对外资最主要的产业规定, 明确了各机构在外资购置产业申请事宜的审批权
限。
需要审批的产业购置包括:①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 降低当
地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股份比例;②通过并购控股方式, 间接购置土著企业或政府机
构的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这两种购置申请,均有强制的30%土著股权限
制,且外资企业缴纳的资本不得低于25万马币。
无需批准,但要报相关部门审核的产业购置包括: ①购置价值超过100万马币的商
业房屋;②价值超过100万马币或购置面积为5英亩以上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投资、高
新技术的商业投资、农业旅游项目开发或开展出口型农产品加工; ③购置价值超过100
万马币的工业用地;④购置价值超过100万马币住宅。但是,各州按情况制定最低限购
价,如槟城和雪兰莪均限制外国只能购置200万马币以上的住宅。
禁止外资购置的产业有:①价值100万马币以下的产业;②州政府划分的中/低成本
住宅;③“马来人保留地”上的产业;④州政府分给土著企业开发项目的产业。
无需批准的产业购置包括:购置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的住宅;多媒体超级走廊
(MSC) 区域内具MSC地位的公司, 为了企业运营或员工住宿所购置的产业、 在马来西
亚任一发展走廊由政府相关机构批准的公司购置的产业; 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
中心 (MIFC) 秘书处颁发执照的公司购置的产业; 公司的员工宿舍 (外资控股的公司需
购置10万马币以上的住宅),该业务由州政府批准;遗嘱或法院判决书要求转移给外资
的产权;制造业公司购置的产业;联邦/州政府、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公司及其他政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