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劳工法的核心内容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包括《1955年雇佣法》《1967年劳资关系法》《1991年雇员公积
金法》和《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此外,马来西亚某些州还有不适用于全国的州立
法,例如沙巴劳动法令以及沙捞越劳动法令。
【1955年雇佣法】
适用于所有月薪不超过20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 规定: 每个雇员必须有
书面合约;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 7天内支付;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 8小时,
或每周48小时;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女性工人
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公积金,比例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2008年10月马来西亚政
府宣布, 自2009年1月起, 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可降低到8%, 为期2年; 自2011年起,
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员月薪的12%,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上调至
11%。
【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
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 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25%,
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1967年劳资关系法】
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员工复职的机制;规
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等。
5.5.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 但因其国内劳动力短缺, 允许在
部分行业雇用外国劳工。 外资公司可雇用外籍员工担任公司管理职务, 也可将某些主要
职位永久保留给外国人。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居住准证】
2011年初,马来西亚总理府成立了马来西亚人才机构(Talent Corp.),专门负责协
助外国人才来马来西亚的长期工作居留, 同时吸引本国在海外的人才回流。 马来西亚政
府人才认定的标准不仅包括高学历的专业人士,也包括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为此,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