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OMPS-10559/pdf/COMPS-10559.pdf
(14)《劳资报告与公告法》(Labor Management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Act of
1959)。该法案主要规定劳务组织和雇主对某些金融交易和行政惯例的报告和披露,防
止劳工组织对托管行为的滥用,提供有关劳工组织官员选举的标准等。
具体内容参见: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OMPS-1511/pdf/COMPS-1511.pdf
根据雇主雇佣的雇员人数,以上法律的具体适用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例如,《1964
年民权法第七章》仅适用于雇员人数不少于 15人的雇主;而《家庭与医疗休假法》仅适
用于雇员人数不少于50 人的雇主。某些雇主可能由于雇员人数未达到上述标准而不受相
应联邦法的规制,但不排除相关州法有可能对该类雇主作出进一步规范。
在美国,负责监督实施劳动关系法律的主要机构是美国劳工部( Department of
Labor,DOL)。此外,其他相关机构也基于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参与到劳动关系的管理
中,包括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以及联邦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署等。
另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调解和 解委员会,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
在美国,没有法律要求雇主一定要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可以
通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口头交流、实际行为、与雇佣相关的文件(例如经签署的聘用信
等)来证明。例如,在许多州,雇主作出的诸如 “你只要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一直
在这里工作”的表述就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某些州也会承认默认的雇佣关系,即
雇主已经与雇员之间有惯常的服务关系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对于专业性较高的
岗位,雇主会在聘用信中写明聘用该雇员的条件、雇员的工作内容和薪酬等基本条款,
以降低将来发生雇佣纠纷的风险。
美国推行“自由雇佣”(at-will employment)原则。除蒙大拿州之外,其他州法律均
默认是自由雇佣关系,即雇主可以随时以任何合法原因或无原因解雇雇员,同理,雇员
也可以随时以任何原因或无原因辞职。自由雇佣也意味着雇主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
下改变雇佣关系的相关条件,如工资等。雇主和雇员之间也通常以书面劳动合同来排除
自由雇佣原则的适用。另外,在工会的集体谈判协议中也通常规定雇主解雇被代表的雇
员时必须给出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适用“自由雇佣”原则的劳动关系,也并不表示雇主在解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