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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塞浦路斯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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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4页 · 80,95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6

PDF第5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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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塞浦路斯(2025年版)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作为欧盟成员国,塞浦路斯执行《欧盟关税法典》《商品进口监管条
例》等相关法律,对成员国外进口商品实行统一的通关和监管制度。除欧盟共同对外关
税外,塞浦路斯对部分特定商品征收消费税,主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等碳氢化合
物类能源产品;烟草及其制品;乘用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含酒精饮料(包括葡萄酒、啤
酒、烈酒)等。
塞浦路斯同时对部分高风险或敏感商品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 需在进口前取得主管
部门批准,涉及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动物疫苗及其他动物源性生物制品、转基因
材料、电影胶片、地面卫星接收设备、消毒剂、弹药、炸药、金银货币与贵重金属、危
险废物(依《巴塞尔公约》划定)、蜂蜜、猎枪、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依《华盛
顿公约》划定)等。此外,对被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人类健康或环境安全
的物品,塞方依法禁止进口。
【出口管理】 塞浦路斯鼓励出口发展, 大多数商品在满足海关监管和报关要求的前
提下可自由出口。 出口商需向海关提交商业发票、 装箱单、 原产地证明及其他必要单证,
并通过银行系统办理出口货款及相关物流文件手续。
同时, 依据欧盟关于出口控制的法律 (包括 《欧盟对外贸易两用物项管制条例》 《军
品及战略物资出口监管制度》等),对涉及两用物项(即可用于民用和军用的产品和技
术) 、 枪支弹药、 军事装备、 敏感技术等实施出口、 复出口、 中转及境内转运许可管理。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从事上述物项的跨境贸易活动。
【许可审批程序】 对于实施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 进口商需在进口前向指定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包括产品说明、用途说明、产地信息、贸易合同、第三方检测报
告(如适用)等材料。不同类别商品的申请入口和技术要求不尽相同,审批周期一般为
5至20个工作日不等。许可获批后方可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未持有效许可的商品将被扣
押或退运。
对于出口受控商品,如两用物项、军工设备、敏感技术等,出口企业须向能源商工
与工业部提交详细的技术说明、最终用户声明(End-User Certificate)和相关合同文本,
接受背景审查与合规性评估。必要时还需提供最终用途国家的政府证明文件, 审批时间
较进口许可更长,一般为15至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