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塞浦路斯(2025年版)
Control and Expert System)提交检疫材料,实现进出口文件电子化合规申报。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塞浦路斯的海关事务依据《海关法》 (Customs and Excise Duties Law, Cap. 302)及
欧盟相关法规共同执行,由财政部下属的海关与消费税署(Department of Customs and
Excise) 统一管理。 自2004年加入欧盟以来, 塞浦路斯已全面纳入 《欧盟关税法典》 (Union
Customs Code,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框架, 采用与其他成员国一致的关税政策、
申报程序、风险管理系统及数据交换机制。
【主要职责与功能】塞浦路斯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能: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
防范毒品、武器、假冒商品、有害废物等非法物品入境;依法征收进口关税、消费税及
其他相关税费;执行进出口许可、产品合规等贸易管制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合
法贸易流动; 收集并向欧盟委员会与本国政府报告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 管理保税制度、
过境运输和转运业务。
塞浦路斯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流动享受完全免征关税、 免配额限制的自由
贸易待遇,在形式上无传统意义上的“进出口”程序,仅需内部市场监管与合规认证。
【对出口货物的海关管理】根据《欧盟关税法典》和本国《海关法》《关税与消费
税法》,出口环节实施电子化申报制度,出口商需通过塞浦路斯电子海关系统(Cyprus
Import and Export Customs System, CY-CU)提交申报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证
及必要时的出口许可文件。
对于列入欧盟或塞浦路斯出口许可目录的商品(如两用物项、军工产品、文物、稀
有动物制品等),海关须查验许可证原件,未经授权不得出口。货物经批准出境后,相
关出口数据将同步报送欧盟数据库(EU Customs Risk Management System)。
【对工业免税区、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货物的监管】塞浦路斯现有多个经批准的工
业免税区和保税区域,其运行依据《工业免税区法》及配套《工业免税区关税条例》进
行规范,适用于鼓励外向型制造业和区域中转业务。
工业免税区管理: 货物进出需事先向关税局申请报关, 提交详细物品清单并经地方
海关官员核实。 对工业区企业进口的设备、 原材料、 零部件等给予免关税和消费税优惠。
但其最终产品如进入塞本地市场销售, 须按其完税价值、 适用税则及欧盟关税最惠国税
率缴纳关税与消费税。
保税工厂制度:该类工厂生产的全部产品限于出口用途。所需进口物资(如包装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