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塞浦路斯(2025年版)
塞浦路斯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欧洲专利局(EPO)以及欧盟知识产权
局(EUIPO)的正式成员,全面适用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国内主要法律包括《商
标法》(第268章)、《专利法》(1998年修订版)、《工业设计法》《版权法》及相
关实施条例。塞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立场坚定,相关法律全面覆盖商标、专利、工业设
计、著作权等领域,并承认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申请与保护权利。
商标注册由能源、商业与工业部下属的公司注册局主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无论
国籍与注册地,均可在塞申请商标。商标首次注册有效期为 7年,此后可无限次续展,
每次有效期为14年。所有申请在完成形式审查后将公布于《官方公报》,公众可在 2个
月内提出异议, 未有异议即核发注册证书。 塞浦路斯亦承认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
商标在本国享有法律效力。
专利事务依托欧洲专利局进行管理, 也可直接在塞浦路斯公司注册局申请本地专利
注册。专利保护依据1998年生效的《专利法》,有效期最长为20年,条件是每年缴纳维
持费。 申请主体需提供发明的新颖性、 创造性及工业适用性等证明。 专利包括技术发明、
方法改进、新型装置等领域,生物、数学原理和纯理论模型不受保护。
版权则适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自然人在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版权,无需注
册登记。受保护作品包括文学、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软件、录音等类型。著作权
有效期为作者终身及其去世后70年, 法人作品有效期为发表后70年。 塞浦路斯同时承认
伯尔尼公约和《欧盟版权指令》,外国作者的作品在塞亦享受对等保护。
为增强知识产权执法,塞浦路斯在边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等环节加强监管,推
动实施知识产权执法指令(IPRED)与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改革。各类侵权行为,包括盗
版、仿冒、在线非法传播,均可追究刑责和民事赔偿。
5.13.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成员国,全面执行《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及
其后续修正,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在特定情形下也构成刑事犯罪。依
据欧盟2007年统一规定, 对于故意、 系统性或以商业为目的实施的侵权行为, 包括伪造、
盗版、非法传播受保护内容、仿制药品与假冒商品等,可处以最高 4年监禁及30万欧元
以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更高刑责。
协助、教唆、资助他人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属于可追责范围。塞浦路斯国内法
律在执行欧盟标准的基础上, 明确赋权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承担包括经济赔偿、 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