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塞浦路斯(2025年版)
【与中国相关的操作实践】 在中塞贸易往来中, 常见需办理进口许可的中国产品包
括:部分高功率工业机械设备(如激光切割机、数控系统)、农用化学品、中药材与提
取物类保健产品、含酒精饮料、蜂蜜及其制品等。企业应特别关注产品是否涉及欧盟
REACH法规、食品接触材料标准(FCM)及《华盛顿公约》等规定。
部分出口自塞浦路斯转运至中国的高技术设备,如医疗影像仪器、测绘无人机、半
导体精密组件等,则可能因涉及“两用”技术或美国原产部件而被纳入欧盟战略物资管
控清单,企业在申报出口前应充分核查是否需事先取得出口许可。
【重点提示】(1)尽管塞浦路斯总体贸易政策较为开放,但在高风险品类、战略
敏感物项、环境与健康安全方面执行监管趋严,部分许可项目审批时间较长,建议提前
规划。(2)涉及欧盟框架下的管控商品,如电子电器产品、化工产品、农兽药、医疗
用品等,须同步遵循CE认证、REACH注册、CLP标签、FLEGT授权等一揽子技术合规
要求。(3)近年塞方在中国产某些商品(如中草药、蜂蜜、智能设备、活动板房)许
可审批中趋于审慎,企业应加强与进口商、报关行及使馆沟通,避免因资料不全或申报
口径错误造成不必要延误与利益损失。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塞浦路斯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制度全面对标欧盟标准, 涵盖动物检疫、 植物检疫、
食品安全、产品合规性(如农残、重金属、生物污染)、以及相关运输与存储条件的监
管。作为欧盟外部边界国家之一,塞浦路斯在动植物产品、农产品和食品进口方面严格
执行欧盟统一的检疫法规与程序。
根据欧盟 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法规(现整合进《欧盟动物健康法案》
(Regulation (EU) 2016/429 )及《官方控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17/625 )),塞
浦路斯同步出台了配套国内法: 《欧盟成员国贸易及从第三国进口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动物检验法及其他有关事宜》 , 用于规范欧盟内部贸易及与第三国之间的进出口检疫活
动。
【欧盟内部贸易商品检验政策】 在欧盟单一市场框架下, 成员国之间的动植物产品
和食品贸易不设边境检查站, 不进行边境检验。 各国对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主要在目的
地由当地主管部门实施,以事后监督为主,保障自由流通和市场统一。
【第三国进口商品检验规定】 对于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活动物及动物产品 (如肉类、
水产、乳制品、蜂蜜、宠物动物、繁殖动物等),须严格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