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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塞浦路斯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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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4页 · 80,95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8

PDF第58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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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塞浦路斯(2025年版)

(1) 产品来源资质: 须来自被欧盟列入 “获准出口第三国名单” (List of Approved
Third Countries/Establishments)中的国家及其官方注册、经认证机构或工厂。名单每年
更新一次,只有符合欧盟检疫标准的国家和加工设施才可获批对欧出口;
(2)检疫与卫生合规: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欧盟动物卫生(Animal Health )和公共
健康(Public Health )相关法律要求,包括疫病净化、无疫区认定、冷链运输、饲养管
理等要求;
(3)官方健康证明:必须附带出口国官方主管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Veterinary
Certificate),格式、内容及签字权人必须符合欧盟法律规定,内容涵盖产地信息、检疫
状态、生产批次、运输信息等。
所有此类产品必须通过欧盟边境控制站 (Border Control Posts, BCPs) 接受查验。 塞
浦路斯在其主要入境港口和机场设有BCP点,由农业、农村发展和环境部食品兽医服务
局(Veterinary Services)统一管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货物将被拒绝入境或要求
销毁。
【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植物、种子、木材、水果等植物类商品需符合欧盟植物健
康法规(如Regulation (EU) 2016/2031)规定,确保无检疫性病虫害,并附带出口国签发
的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特定高风险植物(如某些种类果树、林木
苗木)还需经欧盟特别授权方可进口。
【与中国相关的检疫注意事项】目前,中国部分食品、蜂蜜、水产品、中药材、宠
物食品等产品已通过欧盟认定, 可对塞出口, 但必须由海关总署或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列
入欧盟“获准出口单位名单”。在实际操作中,中国产品如涉及下列情形,需引起特别
关注:
(1)包装标签未按欧盟食品信息法规(EU Regulation No. 1169/2011)规范使用英
文/希腊文双语标注,常引发退货或行政纠正;
(2)健康证明开具人不具备欧盟认可资质;
(3)未指定塞浦路斯为最终到货地或中转港口而发生港口拒检;
(4)水产类、禽类制品包装未标示捕捞海域或产地。
【中国企业合规提示】 中国出口企业应确保自身列入欧盟认可的第三国出口企业名
录,提前完成产地认证及包装审查;加强与塞浦路斯进口商沟通,明确产品最终用途、
运输方式和边境控制点, 避免中转港造成合规空白; 熟悉并使用EU TRACES系统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