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塞浦路斯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塞浦路斯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塞浦路斯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14页 · 80,958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2

PDF第72页文字

正文模式
63 塞浦路斯(2025年版)

5.5 企业税收
5.5.1 税收体系和制度
塞浦路斯实行以居民身份为基础的混合税制, 对税收居民实施属人主义原则, 对非
税收居民则适用属地原则。 塞浦路斯税收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纳税, 而非税收居民仅就
其在塞浦路斯境内来源的特定收入(如不动产所得、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等)承担纳税义
务。
企业在塞开展经营,须按相关法律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本利得税和社会保
险费。对于企业处置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所取得的收益,如不属于正常经营行
为, 须缴纳资本利得税 (Capital Gains Tax) , 目前适用于处置自1980年以后的不动产或
不动产权益的交易。正常商业交易中产生的盈利仍按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合并、分拆、资产重组或股份转移过程中,只要符合《税收中性重组规则》
条件, 相关资产或股份转移可免征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 政策设计上有利于企业并购与
股权结构优化。
塞浦路斯在国际税收合作方面较为活跃, 已与超过6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DTA),并在经合组织(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框架下持
续推进信息透明与税收合规改革。
5.5.2 主要税赋和税率
塞浦路斯现行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国防税 (特殊征收)
以及社会保险税。其税收制度以低税率、高透明和宽松监管为特点,兼顾投资吸引力与
财政稳定。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 12.5%,在欧盟成员国中处于较低水平。 为推动科技研
发和高附加值产业发展,自2022年起,塞政府推出研发费用超级抵扣政策,企业发生的
合规研发支出可在税前额外抵扣20%(即120%扣除额) , 初期有效期设为3年, 并于2025
年上半年完成延长期限评估,拟纳入“知识密集型企业激励机制”长期保留工具包。此
外,塞浦路斯长期实施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制度(IP Box Regime),经欧盟核准合规的知
识产权收入(如专利、版权软件)可享有效税率约为2.5%-5%的优惠,前提是符合“实
质活动”原则。
2025年初,塞浦路斯财政部正在就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展开磋商,拟对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