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塞浦路斯(2025年版)
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塞浦路斯贸易监管体系主要由财政部,能源、商业和工业部,农业、农村发展和环
境部,交通、通信和工程部,卫生部及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共同构成,各司其职、协同
监管。
其中,塞浦路斯海关总署为贸易监管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商品通关查验、征
收关税和消费税、查处违规行为,并统一接收和处理大多数商品的进出口申报。能源商
工与工业部下设的贸易服务局(Trade Service of the Ministry of Energy, Commerce and
Industry)承担部分特殊商品进口许可的审批职责,尤其在军民两用物项、战略物资和
工业化学品方面有审批权限。农业、农村发展和环境部负责动植物检疫、有害废物管控
和农药类商品监管。 卫生部监管药品、 医疗器械及食品安全相关产品的贸易许可。 其中,
贸易服务局联系方式:
电话:00357-22867123
传真:00357-22768967
电邮:ts@mcit.gov.cy
5.1.2 贸易法规
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成员国, 其对外贸易政策框架与法律体系深度嵌入欧盟法律体系
之中。根据《欧盟运行条约》规定,欧盟拥有对外贸易政策的专属管辖权,其共同贸易
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涵盖关税、进出口监管、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保护等事项,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塞浦路斯必须无条件执行。
塞浦路斯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 货物、 服务、 人员和资本的跨境流动依法享有 “自
由”,无关税、无数量限制、无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在与非欧盟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
统一适用欧盟对外贸易规则,相关进出口措施、原产地政策、贸易救济调查(反倾销、
反补贴等)及进出口许可制度等均由欧盟设定,塞方负责具体实施。对于欧盟未统一立
法、授权成员国保留决定权的个别领域(如文化产品进出口、军品贸易许可等),塞浦
路斯可在欧盟框架下作出国家层面的补充性规定。
在欧盟统一制度之下, 塞浦路斯本国仍保留一整套与贸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国内法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