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塞浦路斯(2025年版)
塞浦路斯土地管理体系已逐步从传统审批模式过渡至现代化、 透明化框架, 覆盖土
地所有权确认、用途分类、交易审批和征用补偿等环节。当前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不动
产法》《城市与乡村规划法》《土地征用法》《土地交易控制法》和《农地管理法》,
其适用于私人、国家及集体所有三类土地形态。土地交易需向塞浦路斯土地与测量局
(DLS)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购地仍须内政部特别审批,尤其非欧盟投资者必须提交
资金来源及用途说明,交易流程严格依照反洗钱与所有权合规要求执行。
2023年以来, 塞浦路斯政府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制改革和交易效率提升, 修订后的
《不动产权利执行法》 明确引入标准格式合同与负担披露机制, 大幅压缩买卖争议处理
周期; 《民事程序法》新规则则要求债务清偿后30日内解除不动产抵押登记,提高产权
清晰度。为应对城市土地闲置与开发障碍,政府同步推动“合并建筑共权机制”和“土
地再分配条例”立法,试图以简化城市更新审批程序、鼓励小型地块联合开发的方式激
活低效用地。 私有化政策方面,2014年起启动的国有土地与建筑出售或租赁机制仍在持
续推进,至2025年拟通过快车审批与使用权灵活转让的形式吸引中小企业参与。
在公共用途征用方面, 部长理事会须就每一征用个案作出正式决议, 土地管理局负
责评估补偿金额, 原则上依据市场价值执行。 若产权方不同意赔偿结果可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整体来看,塞浦路斯正将传统土地治理方式与欧盟规范全面对接,通过数字平台
管理、不动产数据透明化和法制更新,逐步打造一个投资友好、风险可控的不动产法律
与行政环境。
5.8.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塞浦路斯对外资企业和个人在境内取得土地的规定,依据其国别属性和用途设限,
呈现出“欧盟国待遇宽松、非欧盟国较为严格”的基本格局。来自欧盟成员国的企业或
自然人在购置土地和不动产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及法人相同的权利, 不设数量或面积上
限, 也无需特别审批, 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广泛适用于商业开发、 总部设立及长期居住。
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需取得塞浦路斯内政部及部长理
事会批准后方可购地。 当前法规明确限制自然人最多只能获得两套居住用途不动产 (如
别墅、公寓)或一块不超过4014平方米的建筑用地,不得涉足农业、林业或战略用途土
地。如为企业,则需提交详细文件材料,包括公司注册证书、章程、业务范围说明以及
投资用途说明书,审批程序严格但并不完全禁止。不动产所有权一经批准登记,可永久
持有,目前没有设置强制使用年限或撤销条款,但如违反土地用途或空置超过若干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