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塞浦路斯(2025年版)
工作岗位、工作等级、工作内容、雇佣期、带薪休假、工薪发放、工作时间、工作条件
等。
(2) 工资必须按周或按月以欧元直接支付给雇员, 也可以拨付至雇员的银行账户。
如果雇主为雇员提供食宿,可从雇员工资中分别扣除10%和15%,雇主不得从外国劳务
人员工资中支付中介费。
(3)雇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每周连续休息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
每天工作超过6小时要有15分钟的间休时间, 每年享受4个星期的带薪休假。 周平均工作
时间每4个月计算一次,含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日加班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加
班按2倍支付加班工资。
(4)雇主或雇员出于各种原因需要 终止合同,应提前一段时间( 一般为4至5周)
向当事人提出,此时间由雇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雇主应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保。
(6)外国劳务人员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外国劳务人员未经塞浦路斯劳动局许可,不能更换雇主、工作地点和工种。
为雇主工作1年后,雇员有权在同一行业更换雇主,但新雇主必须有雇用外国劳务人员
许可。
(8)外国劳务人员不得在罢工期间工作或代替罢工工人工作。
(9)外国劳务人员可自愿加入行会和工会组织,但需要交纳工资额1%的会费。
(10)裁员时会首先考虑外国劳务人员。
塞浦路斯劳务市场较小,在塞浦路斯的中国劳务人员所占比例很低。若发生劳动纠
纷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可向塞浦路斯劳动关系局咨询和求助。
塞浦路斯劳动关系局联系方式:
电话:00357-22803100/101;传真:00357-22661977(尼科西亚)
电话:00357-25819440/820;传真:00357-25819274(利马索尔)
电话:00357-24817800/801;传真:00357-24621458(拉纳卡)
电话:00357-26822614/640;传真:00357-26822621(帕福斯)
5.8 外国企业在塞浦路斯获得土地/林地的规定
5.8.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