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德 国(2025年版)
适配2020年10月11日起全面施行的 《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 。 本次修法主要是将申报义务同
欧盟法规标齐。 在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 半导体、 光电子和量子技术等未来和高科技领域的投
资,如并购份额超过20%,则触发强制性报告义务。
2021年6月,德国颁布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根据新修订的第六条,授权德国政府在公
共安全和秩序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外国企业进行托管。
2022年4月,德国经济部通过《能源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授权联邦政府在能源供应
受到威胁或中断的情况下采取广泛行动, 如政府可在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无法充分履行职责且
供应安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对相关企业进行托管。 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没收企业, 还允许德国
政府在第三国停止或大幅减少向德供应天然气的情况下,对整条供应链实施价格调整。
目前德国根据欧盟关于投资审查的新要求,进一步修订相关法规。
此外,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 FSR)自2023年7月起生效,
授权欧委会调查所有在欧盟经营的企业是否从欧盟以外第三国获得了财政支持, 并允许欧委会
对过去三年内获得的第三国补贴进行回顾审查。 目前已有多家在欧中资企业遭遇突击检查, 触
发检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并购、 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投标以及欧委会怀疑某第三国补贴可
能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竞争。
5.2.7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BOT方式】1990年东西部统一后, 德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对比较迅猛, 客观上极大
地促进了BOT项目融资的新发展。 德国BOT项目融资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交通、 空港、 港口等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 还发展到地面建筑等。 只要是由政府公共投资的领域, 就可以采取BOT方
式,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公共投资领域。
【PPP方式】 在公共交通、 机场、 医疗等公用服务行业, 德国已有较为成熟的PPP模式, 即
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 向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 达成伙伴关系的模
式。 一般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商、 建设商和运营商, 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的成本。 采
取PPP模式的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促进资金、国家预算资金、地方政府贷款、地方政府
担保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企业贷款和投资者自有资金等。PPP合作方式可采取BOT(建设—
经营—转让)、租赁、特许经营模式、基金模式、经营模式、合作模式等多种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