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德国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德国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德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54页 · 105,64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1

PDF第71页文字

正文模式
60 德 国(2025年版)

(2)不断扩大敏感和关键行业的范围,将高新技术、电力、电信、数据传输等基建设施
以及医疗卫生领域和大众传媒业纳入其中;
(3)加强对企业背景的审查。例如有第三国政府或军队背景的企业;
(4)加强对德国公共秩序和安全影响的审查,且将影响范围扩大至欧盟所有成员国;
(5)不仅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审查,还扩大至并购是否“潜在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
此外,为防止敏感信息提前泄露,在政府批准交易前,并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
联邦内政部出台的 《关键基础设施条例草案》 对部分关键技术设施的定义及内容进行了详
细的规定。
近三年来, 中资企业在德投资受到审查及遇阻情况增多, 如中远海运收购汉堡港码头股权
被迫减少拟收购股份、禁止收购MAN公司的燃气轮机业务、禁止收购某半导体企业等。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2021年5月,德国新修订的《对外经济法》正式实施。该法律进一步加强针对外商对德直
接投资的监管力度。此次修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收紧了审查标准,外商投资审查门槛降低至所有 “可能影响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交易,
扩大了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审查的范围,除考虑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外,将 “其他成员国的
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关乎欧盟利益的项目或计划”也纳入了考量范围, 这与2019年3月19日欧盟第
2019/452号《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规定一致。审查期间暂停交易义务的范围以
后将扩大至在德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受强制性审查限制的交易。
在德国联邦经济部设立合作机制的联络单位, 以便德国就在其国内审查的外商投资与欧盟
委员会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沟通。
2020年5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对外经济条例》第十五修正案。该条例新增规定,非欧
盟国家企业如收购疫苗、 药品、 个人防护设备或治疗高传染性疾病设备的德国研发机构或企业
10%以上股份时, 必须向德联邦经济部报告审批。 同时将外国政府或军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列入重点审查范围。
2021年4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对外经济条例》第十七修正案。经修订,该条例将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