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德 国(2025年版)
定。
项目许可证的申请人在提起申请之前可将所规划的项目通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与申
请人及其他选定机构和第三方 (包括环境协会) 就所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估主题、 范围和方法进
行讨论。 许可证申请和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在提交之后必须予以公示并在听证会上与提出异议的
人士进行讨论。 随后, 负责机构必须草拟环境影响概要介绍。 必须对环境在没有所规划项目情
况下的实际状况、 环境在项目正常运转和在意外事故情况下所经历的变化以及由于申请人所考
虑的项目替代办法所造成的环境变化提供数据。 在对环境影响和其他 (如经济) 利益作出权衡
之后, 部分不利环境影响可以被接受。 如果环境影响不能被其他利益所抵消, 负面的评估结果
将是拒发许可证。 在程序结束时, 主管部门将所作决定通知开发者、 受影响的公众和所有那些
对项目提出异议的人士,并就其决定作出解释。
5.9 反对商业贿赂规定
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刑法典》 《公司法》和《反腐
败法》。
《德国刑法典》 是德国反腐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其第299、300条明文规定商业活动中的
索贿和行贿,并且还规定了这两种情况的加重情节。如第299条规定,在商业交易中,商业经
营的雇员或受托人为自己或第三人向他人索要利益、 让其允诺给予利益或者收受利益, 作为回
报,在有关商品或商业服务的竞争中,以不法方式使他人获得利益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罚金。第300条规定:犯第299条之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 (1)行为涉及重大利益的; (2)行为人以
此为职业或作为继续实施此类犯罪而成立的犯罪集团成员犯此罪的。 在301、302条中明文规定
了商业贿赂的量刑处罚,刑罚一般是有期徒刑或罚金。有期徒刑最短3个月,最长10年。
1997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 《反腐败法》 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 对公职人员的贿赂罪
从重处理。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联邦政府关于联邦管理部门反腐败的行政条例》,
对联邦政府制定反腐败措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2004年联邦内政部颁布了新的 《联邦政府关
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条例》 。 在条例的附件中将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概况为中性
迹象和报警性迹象两类。 中性迹象包括: 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 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
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 在未获得批准或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出现酗